Dec. S. Cong. Concilii ne temere, 2. Aug. 1907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468   
標 題 論訂婚與婚姻
教 宗 比約十世
內 容

論訂婚與婚姻約

唯有男女雙方,並由本堂神父,或由當地教會主管人(Ordinrius Loci),或至少由一名證人書面簽署的訂婚婚約,才算有效而取得法定的效果……

   
註 釋

*本法令的規定,從一九O八年四月一九日起,成為法律:Can. 1017 ξ1; Can. 1094; Can. 1098ξ1-2; Can. 1099ξ1-2. Ed :Ass 40(1907) 527 ss/Pii X. Acta 4,42ss. An. E. 15(1907) 320ss.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469   
標 題 論訂婚與婚姻
教 宗 比約十世
內 容

論結婚

唯有在本堂神父前,或在當地教會主管人--(主教)前,或在由他們中任何一位所委托的神父前,或至少在兩名證人前,所結的婚姻,才是有效的……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470   
標 題 論訂婚與婚姻
教 宗 比約十世
內 容

臨終時

在臨終危急時,在沒有本堂神父,或在沒有當地教會主管人--(主教)--,或在沒有為他們中任何一位所委托的神父情形之下,為了良心的平安,而且,(若已有子女的話),為了子女的合法性起見,那麼,男女雙方可以有效地,並不算違法,在任何神父--司鐸--與二名證人前結婚。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471   
標 題 論訂婚與婚姻
教 宗 比約十世
內 容

特殊情形

如果在有些環境裡--即在有些地區,無法找到可在他前結婚的本堂神父,或當地教會主管人,或由他們中任何一位所委托的司鐸,而且,這種情況,將會維持一月之久,那麼,男女雙方(在這種特殊情形之下),祇要在二名證人前,正式表明同意結婚,便可合法有效地結婚了。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472   
標 題 論訂婚與婚姻
教 宗 比約十世
內 容

凡在公教會中領洗者,或由異端教,或由裂教,回到公教會中者(即使他們後來又回到異端教或裂教中者),幾時他們之間互相訂婚或結婚,都該遵守以上(有關的)法律規定。以上所說的一切公教徒,如果和非公教徒訂婚或結婚--不拘對方是受洗者或不受洗者,即使獲得「混合宗教」(Mixtae Religionis)或「不同宗教」(Disparitatis cultus)婚姻阻礙的寬免,亦該遵守上述(有關的)法律規定;但在有些特殊地區,或特別區域內經聖座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
非公教徒,不拘受洗或不受洗者,如果他們之間互相訂婚或結婚,則他們沒有義務遵守上述公教有關訂婚或結婚方式的法律規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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